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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亚星管理网平台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作者: 时间:2022-12-18 点击数:

亚星管理网平台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科大发〔202055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本单位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教务处负责复审有关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

第三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医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凡完成并达到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校审核准予本科毕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达到以下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均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毕业时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必修性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与专业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6.6及以上。

第五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仅因第四条第三款未达到要求,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6.3及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

(二)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六级考试报考资格成绩要求(外语类专业本科生通过专业四级);

(三)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创新学分达到4学分及以上;

(四)在校期间曾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团干或优秀学干;

(五)在校期间经学校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并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以证书为凭);

(六)在校期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达到全国统一复试成绩要求;

(七)在校期间曾参军入伍服过兵役的退役士兵;确定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按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证书;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

(三)在校期间被学校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且达不到第七条规定。

第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仅因第六条第三款未达到要求,在毕业前解除处分,毕业时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7.2及以上,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复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达到全国统一复试成绩要求;

(二)学生在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毕业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且成绩达425分及以上(外语类专业本科生通过专业八级);

(三)学生在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2次及以上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

(四)学生在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名次者(集体奖排名前三)。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以上条件,逐个审核本单位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条 本科毕业生毕业时未获得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施行。《亚星管理网平台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校发〔2015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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