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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亚星管理网平台普通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2-12-18 点击数:

亚星管理网平台普通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试行)

科大发〔202235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有效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普通本科学生选课,加强我校普通本科学生选课管理,保证良好教学秩序,根据《亚星管理网平台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科大发〔20171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课原则


第一条  必修课由教务处排入学生课表,学生按照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进行核对,如发现漏选或者错选,应及时向教务处反馈以进行修改。

第二条  选修课由教务处组织选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三条 选修课不能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名称相同。


第二章  选课依据和方


 学生选课须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个人学习目标、学习能力、兴趣爱好及专业发展方向,在导师、班主任等指导下自主选定课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每学期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依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及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修读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3大类。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程和通识选修课程。

学生选课包括选择修读课程、上课教师、上课时间。选课是学生自主性学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必须认真对待,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

 自主选择课程。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分层次教学的通识课程和专业教育课程,可以自主选择全校性通识选修课程。对于分层教学的课程只能选择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层次更高的课程修读,不能选择低于规定层次的课程。部分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自主选择教师。同一门课程由多名教师同时开课时,学生可自主选择教师。此外,学生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专业教育课程和通识选修课程选择授课教师。

 自主选择学习进程。学生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学期标准学分的要求进行选课。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免听、免修以及提前选择无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加快学习进程,有特殊情况及需要休学创业的学生也可以提出低于学年标准学分选课或申请休学减缓学习进程。

本科生一般按四学年安排学习进程(五年制本科生按五学年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一般不宜超过30学分,也不宜低于15学分。


第三章  选课要求


第十  学生在选课前应认真了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进行选课,确保顺利修完专业规定的各类课程及教学实践环节,并取得最低毕业学分。选课前学生须完成已修读课程的教学评价,未完成教学评价学生不能选课。

第十 学生选课须遵照课程开设的先后顺序进行,有先修要求的课程,一般应先选读先修课程,然后再选读后续课程,以免造成后续课程学习困难;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之前,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第十 学生选课应首先保证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程的修读。必修课程学分不能以选修课程替代。

第十 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能力,安排学习进程。学有余力的学生可跨年级选读有关课程。有特殊情况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按4年学习进程安排,各专业平均每学期应修读的标准课程学分=毕业最低学分要求/2×4),具体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选修课程。

第十 同一课程分理论及实验2部分上课的,应同时修读。

第十 学生选课后不得任意更改课程,未选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 选修类课程选课人数达到20人方可开班,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原则上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学院(部)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  学生须按规定的选课时间和程序进行选课。因个人原因造成误选或漏选者,责任自负。

第十 学生选课时要避免所选课程上课时间的冲突,以免造成学习上的困难。

二十  学生须缴清学费并注册方可选课。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学工部(处)审核出具有关证明并到计财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取得选课资格。

第二十 学生在完成选课后,可以在选课系统中查看所选课程的学分,包括学生通过选课系统所选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含重新学习课程)。学校对学生的学分学费按学年进行预收。

第二十  教务处负责选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与选课相关的政策、办法和流程。学院(部)负责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  选课程序及调整


第二十  选课前,学生应登录教务系统查看选课通知及安排,认真学习学校关于选课管理的有关规定,查询并了解相关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授课教师的相关信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制定出学期学习计划。

第二十  每学期教务处统筹安排选课分三轮,第一轮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17周,选课内容为专业类选修课;第二轮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1周,选课内容为通识选修课;第三轮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第2周,选课内容为重新学习课程选课。

第二十  第一轮选课中对于开班人数不足的选修课,教务处予以停开并通知开课部门和学生,在第18周学生自行上网对所选的选修课进行调整。

第二十  所选课程时间冲突的,原则上只能选其中1门。重新学习课程与已选课程时间冲突的,学生需填写《重新学习课程免听审批表》交任课老师办理。

第二十 已通过考核的课程,学生继续选择选课的,系统不记载课程成绩,学生自行退课。

第二十  所选课程的开课时间调整,造成与其它已选课程时间冲突的,课程调整后1周内,学生自行选择退选课程。


第五章  课程认定


第二十 重新学习课程考核通过后,如有课程性质、课程学分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的,学生须通过教务系统申请课程认定。

三十  通识选修课不能认定为专业课,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小于原修读课程学分1学分(不含1学分)的,原则上不允认定。


第六章    


第三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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