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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亚星管理网平台普通本专科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2-12-18 点击数:

亚星管理网平台普通本专科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

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科大发〔2017114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的公平性与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纪,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故意刁难监考人员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考试用具的;

(六)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第四条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三)未按考试规则要求执行,擅自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试卷或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的;

(五)在考场或考场区域的课桌、墙面、卫生间等书写、存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六)携带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按考试要求,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三)传递纸条、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偷看事先准备的资料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七)未按考试规则要求执行,擅自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试卷、答题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九)在考场外以各种方式或手段协助参加考试者作弊,事后被学校查出者;

(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被监考人员发现处理后,态度恶劣,对监考人员进行恐吓、谩骂、殴打等;

(四)二次作弊的;

(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因考试违规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其相应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第八条 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现场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监考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考试、退出考场,收集其试卷及相关材料,若是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监考人员应收缴其通讯设备或拍照留存设备中作弊的相关画面;

(二)将该生的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在试卷专用袋的“违纪、作弊记录”,由2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和物证交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报教务处;

(三)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违纪作弊,须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程序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试卷专用袋上的“违纪、作弊记录”签名;

(四)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要及时将书面报告和物证交教务处备案;

(五)教务处及时把考生违规情况反馈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核实后将拟具初步处理意见连同物证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对考试违纪、作弊事实拟具认定意见,把材料转给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六)考试结束后由他人揭发的考试违纪行为,经认定属实后按照具体情况给予处理,取消其以违纪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收回(注销)由此而相应取得的学业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

(七)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隐瞒不报的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受处分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亚星管理网平台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科大发〔2017〕99号)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亚星管理网平台普通专科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校发﹝20167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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