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管理网平台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作者: 时间:2019-10-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1.1编制目的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最大限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桂政发〔20056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3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0690号)等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1.4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以稳定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猜测及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导权和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利于学校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校园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新闻发布工作规程。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采取与之相对应级别的新闻发布措施。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新闻。对违反工作纪律、随意散布消息,造成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组

2.1.1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组的构成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组为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组长: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党委宣传部部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副组长、其他负责事件处置的相关单位负责人

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别和处置情况的需要确定具体成员

工作组下设若干工作小组,由学校相关单位派员组成。

2.1.2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1)接受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等具体情况,启动各工作小组,迅速集中办公;

2)迅速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真实情况;

3)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内容,组织新闻发布;

4)管理采访事件的校外媒体记者;

5)收集、跟踪舆论情况,及时向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6)落实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1.3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处置的相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发布工作,及时提供与事件有关的信息,拟定新闻发布或宣传报道初稿,经批准后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2)党委宣传部负责提出对内对外新闻发布、宣传报道意见,组织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协调解决新闻发布、宣传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论情况。

2.2各工作小组构成及其职责

1)新闻发布小组

由党委宣传部和负责事件处置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审核事件处置相关单位草拟的新闻发布或宣传报道初稿,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2)信息监控小组

由党委宣传部、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校外媒体对有关事件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3)综合协调小组

由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和负责事件处置的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新闻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组的正常运转,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校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响应,按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分为特别重大事件(级)、重大事件(级)、较大事件(级)、一般事件(级),其分级标准对应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意识形态事件、反恐防暴事件、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教职工非正常死亡(失踪)事件、学生非正常死亡(失踪)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品安全事件、危险化学品管理事故、消防火灾事件、涉及建筑安全事件、校园交通安全事件、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大型文化活动突发事件、校园网络信息安全事件、保护国家秘密失泄事件、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考试安全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4个级别。

第四章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

4.1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由上级有关部门成立的相关应急机构或授权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我校按照统一要求予以积极配合。

4.2级、级和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

发生重大、较大或影响较小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需要,经学校批准成立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同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组,协调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同时,视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柳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听取指示和意见。

1)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精神,分析形势和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责任。

2)启动新闻发布方案审批机制

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分别报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学校、上级或柳州市有关部门请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

3)启动新闻发布机制

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新闻发布小组负责组织及时、有序的新闻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言人由学校新闻发言人担任。新闻可以新闻通报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应优先安排、接受各级主流新闻媒体采访。

4)启动记者采访管理机制

由综合协调小组及时受理校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并向记者提供相关信息。对获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记者,既要尽可能提供服务和方便,又要加强管理。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可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采访,但必须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综合协调小组要派人到事件现场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好记者采访活动。

5)启动舆情跟踪和通报机制

由信息监控小组收集和整理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6)启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新闻发布小组、信息监控小组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

4.2.2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1)及时准确。新闻发布既要注重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猜测、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作后续详细发布。

2)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确保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3)突出重点。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争取先入为主,打好主动仗。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学校妥善处置事件的情况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引导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健康平和的心态面对考验,增强战胜危机的信心,宣传事件涉及的有关知识。

4)主动引导。对新闻媒体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的人借机对学校的造谣攻击、诽谤煽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组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第五章  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中有关新闻发布的事项。

5.2总结评估

5.2.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党委宣传部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校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方案,并向学校提出修改和完善本预案及相关文件的意见建议。

5.2.2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力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6.1学校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

     6.2本预案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6.3本预案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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