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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自治区社科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njn 来源:广西社科联 责任编辑:农建南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2日 10:33 浏览量:

各市党委宣传部、社科联,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提高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桂政发〔201949号)规定,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自治区社科联

2020324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相关文件精神,定期集中检阅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取得的丰硕成果,进一步调动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广西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桂政发〔2019〕49号)(以下简称《评奖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决策部署,坚持质量第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出精品,评出导向,不断推动广西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

二、评奖对象和范围

(一)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应在当届评奖规定时间内取得《评奖办法》规定的参评资格。

(二)申报人资格。

申报人的工作单位或常住户口须在广西辖区内。与自治区外作者合作的成果,广西作者应为第一作者。

(三)参评成果类别与资格。

所有参评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

1. 著作类:正式出版(含有电子出版书号的电子出版物)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国内出版社用外文出版的成果,要附中文翻译目录和较详细的中文章节内容提要。个人或集体编辑出版的论文集或研究报告集不能以专著参评,但允许申报人选择其中论文或研究报告参评。系列丛书不能以丛书编委会名义参评,但允许申报人以其中相对独立的成果参评。

2. 研究(调研)报告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公开发表。(2)具有厅级以上部门立项依据和结项证明材料。(3)通过5位以上相关领域具有副高职称以上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4)被设区市或自治区党政部门采纳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且有相应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为准)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

3. 论文类:公开发表。国内刊物用外文发表的成果,附中文翻译件。系列论文必须是同一作者针对同一专题发表,且在发表时注明为系列论文。

(四)申报数量。

申报人限申报2项成果(含单位集体成果、排名前三名的合作成果),合作成果排名前三名(排名以原件为准,以姓氏笔画或以章节排序的以申报表为准)的作者均须在申报表合作者栏签名。申报人如有1项合作成果已由其他合作者申报,则只能申报1项成果。有合同约定的成果,须按合同约定申报,否则按有争议的成果处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参评。

1. 已获得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

2. 有版权或其他争议的成果。

3. 非学术性的成果,包括大事记、概览、人物传略、统计资料、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等(某些学术性很强的人物评传,经学科组鉴定合格的除外)。

4.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不宜公开的成果。

5. 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在国外出版和发表的成果。

6. 以单位署名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

7. 有关单位立项,未以单位名义组织结题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

8. 自治区社科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成员以及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不能申报。

(六)成果日期的认定。

1. 著作类成果以版权页注明的第1版日期为准。著作分册及系列论文等跨年度的,以最后一册(篇)出版(发表)日期为准。内容有较大变动的修订版以修订版出版日期为准,但须附原版以作对照。

2.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成果,以该成果首发刊物出版日期为准。

3. 经专家组鉴定合格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或其他课题,以专家组鉴定日期为准。

4. 被国家部委、自治区或设区市、自治区党政部门采纳使用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以采纳出台的文件时间为准。

5. 获国家领导人批示的成果,以领导人批示时间为准。

三、申报审核推荐

(一)申报材料。

1. 《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3份,可复制),内含申报人学术诚信和无学术不端承诺书。

2. 成果13份。其中原件1份,其他12份成果均由申报人自行做匿名处理。

3. 两位具有与申报成果研究领域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家的推荐意见。

4. 研究(调研)报告鉴定证明或结题证书。

5. 非公开发表或非公开出版的研究(调研)报告学术不端检测结论(统一使用中国知网科研成果检测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简单版。各类课题成果在结项时如已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可提供原检测报告)。

6. 其他有关材料。

(二)审核推荐。

自治区社科联所属社会组织会员向所在社会组织申报;各市申报人向所在市社科联申报;高校申报人向高校社科联申报,没有成立社科联的高校,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申报;高校申报人属自治区级社会组织会员的,亦可向所在社会组织申报;中直驻邕单位申报人通过驻邕单位申报;自治区直属机关未参加社会组织的申报人,向所在单位申报。

各有关单位接到申报成果后,对成果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确认合格并在推荐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推荐单位”栏上填写审核意见(只填“同意推荐”,无需推荐等级)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评委会办公室,通过评委会办公室资格初审合格后,双方在申报成果汇总表上签收。表格如有改动,双方需在改动处签字。对未通过评委会办公室资格审查的成果,由推荐单位通知申报人领回。

(三)凡申报参评的成果及其材料,不论获奖与否,评审结束后由评委会办公室留档或处理。

(四)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如成果存在意识形态、学术诚信、成果质量等问题,由推荐单位组织核查。

四、奖项设置

(一)按著作、论文、研究(调研)报告三大类分别设奖。

(二)获奖总数控制在申报数的20%以内,不超过400项。著作、论文、研究(调研)报告各类具体获奖比例,由评委会协商确定。

(三)在获奖成果中,一等奖占5%,二等奖占30%,三等奖占65%。

五、评选方法、步骤

(一)以同行评议为主。评审专家中,自治区外专家占一定比例。

(二)评选步骤。分通讯评审、集中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1. 通讯评审。

通讯评审专家、评委会成员分别对参评成果进行独立评审,依据《评奖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在统一印制的打分表上打分(如有涂改,打分者须在涂改处签名)。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

2. 集中评审。

(1)评委会协商确定奖项名额分配。

(2)评委分学科组以综合评分(含通讯评审专家评分和评委会成员评分)为基础协商推荐获奖候选成果;各学科组集中评议后,由组长在《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上填写评审意见。

(3)评委集中酝酿并进行预选,产生获奖候选成果。

(4)评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全部奖项。一等奖须获得出席评委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才能通过,其余奖项须获得半数以上的票数才能通过。如通过的奖项多于获奖名额时,从高票到低票按获奖名额确定。

(5)评审结果报评委会审议。

六、公示

评委会审议通过的获奖成果,在广西日报予以公示,公示期30天。落选成果概不复评。

七、奖励与表彰

(一)评选结果审批。获奖成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

(二)奖金标准。著作类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万元;研究(调研)报告类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6万元;论文类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三)获奖证书制作。根据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每项成果只制作一种原件(合作者都印制在同一页面);合作者排序以参评成果原件为准,参评成果原件以章节或姓氏笔画为序的,以申报表为准(推荐单位须在合作者栏加盖公章)。获奖证书存入获奖者本人档案,按照相关规定,作为考核、晋级、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四)颁奖。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颁奖大会,对获奖代表颁发获奖证书。

八、相关要求

(一)申报人必须严守学术规范,加强学术自律,按《评奖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要求,实事求是地申报参评,并如实填写《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参评成果汇总表》(表格中个人信息及课题立项情况仅作为评奖办统计分析和存档用,不提供给评委和评审专家)。评委会办公室对获奖成果进行学术不端随机抽查。申报人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获奖成果被人举报有学术不端行为、弄虚作假、成果质量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取消其下一次申报参评资格;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二)自动放弃获奖资格的,申报人需作出自动放弃的书面说明,经所有合作者签字同意。取消申报人(前三作者)下一届参评资格。

(三)评审专家在评选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批准后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四)组织者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五)建立社科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社科科研信用体系。对违规的个人和单位,采取记入社科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或阶段性取消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资格等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